文物保护制度体系构架

2020-06-22 17:53:47

来源: 文博在线平台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年6月21日

 
作者:李晓东、彭蕾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是具有重要划时代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献,阐述了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决定》提出国家治理中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具有重大现实和历史意义。
笔者认真学习《决定》,同时联系新中国文物保护实践和经验,联系文物保护制度和文物法律制度建设历程进行思考、研究,根据有的方面已写的文章,以体系思维对文物保护各项制度梳理和分析,初步整理成文物保护制度体系构架。希望能与文物界专家学者进一步讨论、研究。
一、文物保护制度体系构架
(一)文物保护根本制度
文物保护根本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保护制度。《宪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根本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它们在文物保护制度中的地位、逻辑关系是十分明确的,保护、利用必须依法进行,也必须依法对其加强管理。对此,我们必须都坚守。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要求: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它充分体现了文物保护制度对保护、利用的本质要求。在文物保护制度中,具有统领地位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制度。
(二)文物保护基本制度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事业的深入发展,文物保护各项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逐步创建、建立,在文物保护实践中,不断总结、发展,同时,以保护实践和经验为基础,对各项制度进行规范,以文物法律法规形式法制化,形成文物法律制度。
文物保护基本制度,在《文物保护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主要有:
文物所有权制度;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制度;
文化名城保护制度;
文物建筑维修保护制度;
考古工作制度;
馆藏文物保护制度;
民间文物收藏保护制度;
文物科研宣传出版制度;
出入境文物审核许可制度;
文物安全防范与督察制度;
革命文物保护制度;
文物科技保护制度;
文物管理制度。
(三)文物保护重要制度
在《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对文物保护重要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的主要有: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保护制度;
大型遗址保护制度;
水下文物保护制度;
长城保护制度;
民族民俗文物保护制度;
馆藏文物展陈制度;
馆藏文物定级制度;
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机构的文物审核制度;
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度;
文物安全消防制度;
文物风险等级与文物安全防范制度;
文物保护专项经费补助制度;
流失文物追索制度;
文物保护规划制度。
(四)文物保护一般制度
文物保护一般制度,是指根据文物保护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与相关法律规范,对文物保护某个方面或某类文物或某项文物等,制定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在实施中,根据保护情况的发展变化,适时作出修改调整或者终止。
文物保护一般制度,主要有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采取的制度措施。
二、文物保护制度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文物保护制度与国家制度
文物保护制度遵循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逐步创建、发展起来,并逐渐形成文物保护制度体系。它从属于国家制度体系,是国家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国家先进文化制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文物保护制度及其体系建设,必须遵循“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
(二)文物保护制度与文物法律制度
文物保护各项制度,随着新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适时创建或建立,在文物保护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发展、完善。同时,从中国文物特点和中国国情出发,以文物保护实践及经验为基础,及时总结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对各项文物保护制度进行规范,以文物法律法规形式加以法制化,形成文物法律制度,使其更具有稳定性和有效性。中国特色文物保护制度体系和中国特色文物法律体系有着深度的关联性。
(三)文物保护制度的稳定性与发展
作为一种制度,应具有内容的规范性、稳定性和实施的长期性、有效性等特质。文物保护制度的稳定性保证了为文物事业长久、健康发展,文物保护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绩,充分证明了它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同时,文物保护制度的稳定性,又有文物法律制度作保障,保障文物事业不断发展、繁荣。
文物保护制度的稳定性,是其科学性、合理性、规律性所决定的,进而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法制化,使其贯彻执行有了法律保障,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文物保护制度优势。
在实施过程中,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保护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对某项保护制度的内容形式或路径,在实践的基础上做出必要调整,应深入调研,有序进行,使其进一步完善,更有利于该项文物保护工作。
一项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同时,也在于自身发展,只有在稳定中发展,在实施中完善,这项制度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文物事业改革进入国家改革总体部署,文物事业发展随之步入新的时代、新的阶段。自此之后,文物保护制度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并进一步健全。

文章转自2020年6月12日
《中国文物报》3版
编辑|毛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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